在7月30日的足協新一期評議中,圍繞中甲聯賽第18輪南通支雲對陣南京城市的比賽發生了兩起備受關註的判罰案例。
案例四中,比賽進行到第24分鐘,南京城市隊在踢出角球後,發生了一次與南通支雲守門員的身體接觸。隨後,南京城市成功將球送入對方球門。然而,裁判認定南京城市的球員在進球之前對南通支雲的守門員進行了犯規,因此判定進球無效。針對這一判罰,南京城市俱樂部提出申訴,認為本隊並沒有犯規,該進球應該被視為有效。
在案例五中,比賽進入補時階段的第90+5分鐘,南京城市19號隊員對南通支雲10號隊員實施了犯規,導致後者試圖擊打前者。裁判因此對南通支雲的10號隊員出示了黃牌,理由是其行為屬於非體育行為。南京城市俱樂部對這一判罰表示異議,認為南通支雲的10號隊員故意用手擊打本隊員的面部,這種情況應當被視為暴力行為,應該出示紅牌,將其罰下。
這兩起判罰引起了廣泛討論,尤其是在賽場上的裁判判罰標準和球員的行為舉止之間的界限。足球比賽中的判罰往往影響比賽的結果和球隊的情緒,而如何在賽場上保持公正和體育精神,是對所有參與者的考驗。各俱樂部的申訴也反映出他們對於判罰標準的關註,以及對自身權益的維護。